国家政策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》和国务院[1991]2号文件等法律、法规规定,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施以下优惠政策:
1、高新技术企业按15%的税率征收所得税,其中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%人上的,按10%税率征收所得税;
2.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,从投产年度起,两年内免征所得税,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,合营期在十年以t的,可从获利年度起,头两年免征所得税;
3、内资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建技术开发和牛产经营用房,枭征建设税(或投资方向调节税);
4、高新技术企业用干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牛产的仪器、设备,可实行快谏折旧;
5、经海关批准,高新技术企业可在高新区内设保税仓库、保税工厂;
6、高新技术企业牛产的出口产品,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有规定的产品以外,免征出口关税;
7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牛产、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,国家每年安排-定数额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投资规模,并可发行一定额度的长期债券 ,向社会筹集资金;
8、国家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。
各地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,在税收、信贷、讲出口等方面也制定7相应的优惠政策,以促进本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发展。